【猶太爸爸‧台灣媽媽】小孩咬人,園方有罪? 
◎吳維寧   ◎本文出自人本教育札記 237期

我在幼稚園教書的第二年,以色列的幼教界發生了一件嚴重的「咬人事件」:有個專收兩歲到三歲的幼稚園裡,發生集體咬人事件,被咬得最嚴重的孩子的父母,一氣之下告上了法院。
那個被咬的小孩,在十六人的班級裡年紀排行第十,不大不小,個性溫和、較愛哭,那天回家時,全身上下被咬了快二十個咬痕。小孩因為疼痛而微微發燒,被家人緊急送醫後打了抗生素,吃了退燒藥。父母認為老師教導不週,放任其他小孩咬人,以傷害罪控告幼稚園園長及 班級 老師。
事情發生後的一個星期,我周遭所有的人:同事、鄰居、幼稚園小孩的父母都在談論這件事。大家都十分好奇,以色列的法官會如何審理及判決這件事。

「咬人」可算是「社交活動」之一?

其實所有幼教老師都清楚,對於兩、三歲的小孩而言,「咬人」可算是「社交活動」之一,是這個年紀小孩「溝通」的另類方式。
兩、三歲的小孩,語言能力還沒有完全發展起來,雖較無耐心,但是正在發展群體概念及社交能力,跟其他小孩的互動增加非常多,然而社交技巧、語言發展、溝通能力不好,又容易受挫,打人跟咬人的狀況自然窮出不層。
以色列家裡有兩、三歲小孩的父母也知道,幼稚園的師生比雖然是一比四,但因為強調教育不能打不能罵,碰到狀況老師只能把小孩拉開,頂多再口頭說幾聲:「不能再打人」之類的話,小孩們聽訓完後再回去玩,還是會再起衝突。再說,小孩咬人常常事發突然,老師們即使勤於勸說,不見得每次都能夠及時把小孩拉開。

我聽著大家的討論,心中不禁浮起了許多疑問。譬如說,雖然那個小孩被咬了二十個傷痕,是滿誇張的,但如果這個年紀的小孩咬人跟被咬是正常的事,受傷小孩的父母告上法院,算不算是過度反應?小孩受傷是被其他小孩咬,並不是被老師咬,就算是告上法院,也該是告那些咬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 - 咬人小孩的父母吧?怎麼會告幼稚園園長及老師呢?幼稚園園長及老師又不能把小孩一一隔離開來,
當時我對以色列的教育理解很少,不敢問亂問問題。基於對這個事件的進展非常好奇,也很希望有人能跟我談談當地父母及幼教老師的想法。
某天,我到照顧零到一歲嬰兒的「托嬰中心」幫忙,聽到「托嬰中心」的園長正在提「被咬事件」中的幼稚園園長對這事件的辯解。那位園長說,二十個咬痕不是一下子造成的,是一整天「累積」下來的;那位小孩因為父親回軍隊,一個月不在家,個性變得緊張易怒,不停的跟其他小孩發生衝突;老師們真的已經盡力阻止了。
我本來覺得那個園長說的蠻有道理的,沒想到「托嬰中心」的園長提完後,非常不高興的說:「這個幼稚園的園長真是不專業又推卸責任,把小孩送去那裡的父母真是倒楣。」

如何使小孩聽得懂?

「兩三歲的小孩咬人很正常啊,你覺得幼稚園老師除了把他們拉開之外,還有什麼可以做的嗎?」終於讓我逮到機會,可以好好談談這件事。
「當然有!」園長回答我「就是因為兩三歲的小孩會咬人,做老師的就更該這個時候,花最大的力量教會小孩控制情緒、培養耐心及不可傷人,用兩三歲的小孩聽得懂的方式教。」
「用小孩聽得懂的方式教」這句話震了我一下,讓我突然想起之前跟「托嬰中心」園長工作的一個情境:有次有個八個月大的嬰兒拉了「托嬰中心」園長的頭髮,她很快的把頭髮從嬰兒的手上拉回來,並一邊很大聲的跟那個叫亞力的嬰兒說:「不可以拉我頭髮,我好痛。」
「托嬰中心」的園長是個專業又溫柔的人,我當時被她的反應嚇到,不知為何她對於小小孩要那麼的兇,因為哪個八個月大的小孩不拉人家的頭髮呀?我直覺的認定,那天是她心情不好 - 是吧?最溫柔有耐心的人,也是有極限會被惹火的吧?
但那天園長很兇的跟小孩說了話後,馬上又很溫柔平靜的交代我做別的事,使我不由得覺得奇怪,為何園長的態度及情緒可以在那麼短的時間內,有那麼大的轉變。這時聽她提起「用小孩聽得懂的方式教」這句話,那天的種種又閃過腦海。
當我跟園長提出抓頭髮,以及我覺得她是在罵小孩時,微笑從她的嘴角盪漾開來:「你有注意到這件事,真是不錯。」她接著解釋:
以色列的教育不主張打罵小孩,但是主張要教育小孩的。如果有碰到小孩即將被傷害(面臨危險)以及傷害別人的情況,提高聲量及某種程度的肢體暴力(例如拉開小孩)是被允許的。這不只是教育,而且也是生物本能。八個月的小孩對於語言的理解力並不高,通常是根據大人的情緒反應,瞭解大人是否喜好或討厭某種行為,如果大人阻止小孩某種行為,或是告訴小孩他們不高興,該用的方式就是提高音量,讓小孩從大人的聲音中聽到負面的情緒。
「拉頭髮會造成別人的疼痛,自然是要阻止小孩繼續這個行為。有些父母被自己的小孩拉頭髮或被咬,卻因為擔心大聲阻止會嚇到小孩而不教育小孩;或者是不拉開小孩的手;或是用半開玩笑、平靜的聲音跟小孩說不可以,這些做法根本就是反教育,小孩不僅聽不懂,還會以為繼續使用暴力是可以被接受的。」園長這麼說。

小孩咬人怎麼教?

「而隨著小孩成長、個性不同,父母及老師該使用的教導工具就該改變。例如,一般而言,到了小孩四、五歲,老師還動不動就提高音量,對於糾正小孩的行為是沒有什麼幫助的。小孩反而會因為自己有能力惹惱老師而洋洋得意。」園長進一步解釋。
「那對於兩三歲會咬人的小孩,幼稚園老師可以做什麼事?」我還是很困惑。
「很多囉。」園長開始舉例:首先,因為那是那個階段小孩的特性,所以從學期一開始,園長及老師就該針對這個議題做設計,告訴小孩咬人是一件會傷害別人的事,被咬會很痛,讓所有小孩自己說說為什麼會咬人,以及被咬的感覺。
接著,要教導小孩想咬人及被咬時要怎麼處理。第三,因為這個年紀的小孩就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,老師要把握機會教育,每次有咬人被咬的情況發生時,一定要把兩個當事人叫來處理,不厭其煩的教導小孩除了咬人之外的溝通方式。
第四...第五...第六...園長輕輕鬆鬆的提出了一堆教法。
聽完園長的一席話,我頗有醍醐灌頂之感,對於之前對於「咬人事件」的許多疑問,也有了初步的答案,初步的理解。
還是要把傷害降到最低
雖然兩三歲小孩咬人是正常的事,但幼稚園的教育仍然要盡最大的力量,協助小孩們平穩的度過這個階段,而且要把傷害降到最低。幼稚園偶爾發生咬人事件,父母及老師雖不用太大驚小怪,但並不是說就該把小孩咬人看成理所當然的,不加以處理,也不去教育,放任小孩用咬人的方式表達情緒。
事件中的小孩被咬了二十個傷痕,而且不是同一個小孩咬的,顯示並不是有某個小孩特別難搞、特別愛咬人的特殊狀況,而是整個幼稚園的普遍狀況。如果是針對某一個小孩的特殊狀況,還可以說是該孩子可能需要多注意,多教導;但如果是整個幼稚園的普通狀況,那就是幼稚園園長及老師無法控制狀況,是幼稚園的失職。

另外,受害的小孩因為父親不在家而情緒不穩,卻沒有聽到幼稚園園長及老師如何安撫;而受害的小孩不停的與其他人發生衝突時,幼稚園園長及老師也只會拉開小孩,沒有其他做法。如果園長跟老師這個也不會,那個也不會,那父母送小孩去幼稚園做什麼呢?這分明是該幼稚園有嚴重專業不足的問題,也難怪父母認定是幼稚園的錯了。
「可是為什麼要告上法院而不是教育部?」我繼續問
「這件事不用告,教育部也會出面處理有關於該園專業不足的問題。然而小孩受傷到要吃消炎藥、退燒藥,這已經是司法的問題了。」園長回答「現在法院已經受理這個案子,我們等著看他們如何處理吧!」

令全國譁然的判決

幾個月後,法院判決出來,全國譁然。
法官認為,幼稚園園長及老師在幼稚園中代理父母的權責照顧小孩,明明知道兩三歲小孩情緒及暴力難以控制,明明知道他們可以傷害別人的狀況下,卻放任小孩集體傷害,因而裁定幼稚園園長及老師「蓄意傷害」,需要道歉、賠償醫藥費及心理創傷治療費,以及坐牢。
原本許多人以為法院只會裁定道歉賠償,沒想到法院更進一步的,把因為教師教育專業不足而造成的傷害視為「蓄意傷害」,讓許多輿論認為法院的判決「太超過」了。
這個案件目前仍在上訴中。然而從「咬人事件」裡,讓我瞭解到大人對小孩行為該負起的責任,也更一進步理解到「不打不罵」的教育並不僅是「歌頌讚美」的教育,也不是盲目適用「人性本善」、「隨性長大」的教育。大人要用科學的態度,認真誠懇的面對小孩發展狀況,並且提出可行的教導方式,才可能真的達到人本教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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